索 引 号 | 1237090066807486xt/2021-0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能源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泰安市能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泰安市能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8-8231600
传真号码:0538-8231621
互联网亚博竞彩下载的联系方式:tanyj@ta.shandong.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亚博竞彩下载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能源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能源行业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分类、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日期、详细信息等内容。
(二)公开形式
(1)“泰安市能源局”网站: http://nyj.taian.gov.cn;
(2)泰安市能源局微信、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泰安市能源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先通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检索进行查询,确无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泰安市能源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泰安市能源局网站下载。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泰安市能源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泰安市能源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邮政编码:271000。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538-8231621。
4.网络申请。请登录泰安市能源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答复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准确的亚博竞彩下载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8.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9.申请人在选择申请受理机关时,要根据申请内容,尽可能正确选择掌握该信息的机关,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